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規(guī)范,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職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親患癌癥晚期,李某通過微信向直屬領導張某請假,又通過郵件向領導請假稱,“因父親病重需緊急返鄉(xiāng),特提出請假申請”,請假時間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當日,李某回家照顧重病父親。期間,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請假材料,李某亦通過微信提交了父親病歷照片。1月28日,李某父親病重去世。當日,公司卻以李某請假未批不到崗、構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解除決定,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該公司不認可裁決結果,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審理法院認為,
①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亦應善意、寬容、合理。
②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李某因父親病重需要陪護,向公司申請事假,既是處理突發(fā)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
③李某父親患重病病危,在事發(fā)緊急的情況下,李某已經向公司請假,在照顧患病父親期間也將其父患病的相關資料傳給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親重病的情況下,仍以請假材料不全,未經審批為由,要求李某到崗,未體現(xiàn)出以人為本的發(fā)展理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①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亦應善意、寬容、合理。
②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李某因父親病重需要陪護,向公司申請事假,既是處理突發(fā)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
③李某父親患重病病危,在事發(fā)緊急的情況下,李某已經向公司請假,在照顧患病父親期間也將其父患病的相關資料傳給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親重病的情況下,仍以請假材料不全,未經審批為由,要求李某到崗,未體現(xiàn)出以人為本的發(fā)展理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
【裁判結果】
綜上,李某不構成曠工,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3520元。
結合材料,運用法律與生活知識,把裁判結果中審理法院的理由補充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