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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太宗針對司法官吏審理案件指出:“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庶免冤濫”。太宗為彌補自己在怒殺官吏中所犯下的過失下詔“凡決死刑,雖令即殺,仍三復(fù)奏。”后又補充規(guī)定:“自今以后,在京諸司宜二日內(nèi)五復(fù)奏,天下諸州三復(fù)奏。”
--據(jù)《貞觀政要》卷8材料二 自肅宗以后,斷獄以格、敕成為依據(jù),審案斷獄常?!扒昂竺?,是非不同”。肅宗因身處安史之亂的動蕩時期,因而“喜刑名,器亦刻深”。代宗即位后,則是另外一種情況,他吸取了肅宗用嚴(yán)刑而使天下怨聲載道的教訓(xùn)“性仁恕,常以至德以來用刑為戒?!边€下詔:“河北、河南吏民任偽官者,一切不問”。
--摘編自馬晨光《唐代司法研究》(1)根據(jù)材料一,概括唐初司法管理的狀況及其出現(xiàn)的時代背景。
(2)根據(jù)材料二,指出唐后期司法管理出現(xiàn)的變化及其原因。
【考點】唐朝的中央集權(quán);安史之亂.
【答案】見試題解答內(nèi)容
【解答】
【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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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6/27 10:35:59組卷:2引用:2難度: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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