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表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基層管理方式的變化表。這一變化反映出我國( ?。?br />
1958~1982年 | 人民公社擁有集體資金的統一分配與調度權 |
1982~2001年 |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 |
黨的十八大以來 | 社區(qū)黨支部成員和社區(qū)黨員充當網絡信息員以及參與社區(qū)治理 |
【考點】現代民主與法制建設;我國現代民主政治建設.
【答案】D
【解答】
【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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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11/11 4:0:2組卷:25引用:10難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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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統計,從1979年至1982年,全國共制定頒布355件地方性法規(guī),其中經濟領域占37.2%。依據地方立法的運行實踐,八二憲法在肯定1979年《地方組織法》的基礎上,對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進行了重新配置。就國家立法而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但不是唯一立法機關。這表明我國( )
發(fā)布:2024/12/16 23:30:8組卷:2引用:9難度:0.6 -
2.“1982年憲法頒布后,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此后,全國人大先后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寫入憲法。”這體現出我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立法( ?。?/h2>
發(fā)布:2024/12/18 8:0:9組卷:29難度:0.8 -
3.1982年憲法在總綱中提出“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城鄉(xiāng)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并起到“市場調節(jié)的輔助作用”。同時,“允許外國的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這些規(guī)定( ?。?/h2>
發(fā)布:2024/12/18 21:30:1組卷:7引用:6難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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