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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元明清時期中央對西南邊疆的治理
史料 |
出處 |
諸內(nèi)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罰而不廢。 |
宋濂等《元史?刑法志》 |
(元)或即以其官為宣慰,而不別設(shè)節(jié)制之官。 |
王圻《續(xù)文獻通考》 |
弘治八年(1495年),土知府安鰲有罪,伏誅……改流官知府。 |
張廷玉等《明史》 |
明初(土府、土州、土縣)皆隸吏部(統(tǒng)于吏部)……宣慰、宣撫、招討、安撫、長官一百三十三隸武選(統(tǒng)于兵部)。 |
毛奇齡《蠻司志?序》 |
康熙雍正年間,川楚滇桂各省迭議改土歸流。如湖北之施南,湖南之永順,四川之寧遠,廣西之泗城,云南之東川,貴州之古州、威寧等府廳州縣先后建置,漸成內(nèi)地。 |
劉錦藻《清朝續(xù)文獻通考》 |
凡改土歸流,土司傾心向化,率屬內(nèi)附,由督撫疏請改隸民籍者,授以守備或千總、把總之職,準其世襲。 |
《大清會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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