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羅某某(16周歲,在校學生)和謝某某均系長沙某學院學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區(qū)校區(qū)男生宿舍504房間。2015年9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宿舍內因瑣事與謝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肢體接觸,期間被告人羅某某用1把不銹鋼單刃尖刀捅傷被害人謝某某左側腹部。
經鑒定,被害人謝某某左腹部刺傷,左側橫結腸對穿傷,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羅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在案發(fā)后及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jù)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悔過表現(xiàn)及其居住地基層組織出具的社區(qū)矯正材料,可以對被告人羅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1)被告人羅某某犯罪了嗎?結合材料說明羅某某的行為有何特征?
(2)有人認為,羅某某已年滿16周歲,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所以不適用緩刑。你認為羅某某適用緩刑嗎?結合材料說明你的理由。
(3)請運用職業(yè)道德與法律學科中所學到的知識,從道德和法律的角度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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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9/4 0:0:8組卷:2引用:1難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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