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緣起]
2022年2月底,吳女士在瀏覽某二手物品交易平臺時發(fā)現(xiàn)一家店鋪銷售飛利浦牌電動牙刷。店鋪頁面介紹,該店是經(jīng)平臺認證并授權經(jīng)營的店鋪,正品保障、品牌授權、假一賠三,請大家放心購買。于是,吳女士便花了480元在該店鋪購買了一臺飛利浦牌粉色電動牙刷。
[過程]
然而,用了不到一個月時間,牙刷充電就出現(xiàn)問題。吳女士向“飛利浦健康生活小程序Lab”發(fā)起售后服務申請,小程序平臺派單給“溫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檢修。然而,維修單位表示“不接受保修,退回”,其專用工作單寫明:“維修人員所見故障為充好電使用時間短,電池不耐用:經(jīng)拆機檢測,工藝和正品不符,底部編號和震動器編號不符,發(fā)票二維碼識別后與實際日期不符?!?br />疑似買到假貨,吳女士立即向二手物品交易平臺舉報商家售假,申請披露商家信息。平臺反饋稱“舉報成立”,并提供了商家姓名、聯(lián)系電話、居民身份證等實名認證信息。由于商家僅同意退貨退款,拒絕三倍賠償,吳女士遂向瑞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商家退款480元,并三倍賠償1440元,共計1920元。
相關材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一款是關于欺詐行為的賠償。規(guī)定的具體內(nèi)容是: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一條規(guī)定實質上是關于經(jīng)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
商家認為:我不是經(jīng)營者,所以不需要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吳女士認為:商家作為經(jīng)營者,必須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 |
(1)結合材料,運用《法律與生活》知識,分析法院是否會支持吳女士的訴求。
(2)關于商家是否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商家和吳女士各執(zhí)一詞。結合材料,運用《邏輯與思維》知識,分別判斷商家和吳女士推理的結論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3)結合材料,說明吳女士的經(jīng)歷給我們哪些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