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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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圍繞“當事人對主管行政機關(guān)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社會各界就建立我國行政訴訟制度進行了廣泛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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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過長期的醞釀、起草、論證,1989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民告官”制度正式確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被視為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里程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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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頒行25年后,2014年,經(jīng)過兩次向公眾征求意見和三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行政訴訟法完成了第一次修改,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等問題提供了新的法律解決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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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訴訟法進行第二次修改,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規(guī)定在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chǎn)保護等領(lǐng)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guān)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查閱相關(guān)背景資料,結(jié)合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制定和修改,圍繞“如何實現(xiàn)科學立法”開展討論,并提出可行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