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比較水和食用油的吸熱能力,小明用兩個相同的裝置做了如圖所示的實驗。實驗數(shù)據(jù)記錄如下表。
物質 |
質量/g |
初始溫度/℃ |
加熱時間/min |
最后溫度/℃ |
水 |
60 |
20 |
6 |
45 |
食用油 |
60 |
20 |
6 |
68 |
(1)在此實驗中,用加熱時間的長短來表示物質
吸收熱量的多少
吸收熱量的多少
。
(2)從表中數(shù)據(jù)可知,水和食用油的質量
相同
相同
(選填“相同”或“不相同”),加熱結束時,食用油的溫度比水溫度
高
高
(選填“高”或“低”)。
(3)在此實驗中,如果要使水和食用油的最后溫度相同,就要給水加熱更長的時間,此時,水吸收的熱量
大于
大于
(選填“大于”或“小于”或“等于”)食用油吸收的熱量。
(4)實驗表明,
水
水
(選填“水”或“食用油”)吸熱的能力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