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交融
遼 | 契丹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重熙五年(1036年),遼興宗親臨禮部貢院試進士。 |
西夏 | 其官分文武班,曰中書,曰樞密,曰三司,曰御史臺。 保留了原蕃官體系,如寧令(大王)等官職。 大慶四年(1147年),復設童子科,于是取士日甚。 |
金 | 女真初起,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 金太祖定燕(今北京),學習遼南北面官制度。 金承遼后,進士科目兼采唐宋之法而增損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2)依據材料和所學,說明《共同綱領》中民族政策的背景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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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4/20 14:35:0組卷:1引用:1難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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