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甲與宋乙是親兄弟,宋母一直與宋甲生活。后宋甲早逝,其尚未成年的兒子宋丙一直盡心贍養(yǎng)奶奶,在外打工的宋乙只是偶爾探望。2021年宋母立下書面遺囑,寫明其遺產由宋丙一人繼承。宋母病逝后,宋乙要求繼承宋母部分遺產。對此,以下認識正確的是( ?。?br />①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優(yōu)先于遺囑繼承
②根據遺囑,宋丙可繼承奶奶的全部遺產
③宋乙是宋母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部分遺產
④宋甲先于宋母死亡,可由宋丙代位繼承奶奶的遺產
【答案】D
【解答】
【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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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12/14 13:30:1組卷:27引用:7難度: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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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趙某與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趙某名下。兩人育有兩個孩子趙甲和趙乙,趙甲長期在外省工作,趙乙一家沒有住房,一直跟趙某老兩口共同居住,并悉心照顧二老日常起居,盡到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黃某去世后,趙某立下遺囑把商品房留給趙乙。對此分析正確的是( )
①趙乙盡到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在繼承財產時應該要給予照顧
②作為不動產該房產登記在趙某名下屬于趙某的個人財產
③趙甲可簽訂贈與合同將自己享有的房產份額過戶給趙乙
④趙甲沒有盡到主要贍養(yǎng)義務,在法律上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發(fā)布:2024/12/18 20:0:2組卷:58引用:13難度:0.7 -
2.隨著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為避免因繼承問題產生糾紛,訂立遺囑逐漸成為常見現(xiàn)象。關于繼承,以下認識有誤的是( ?。?/h2>
發(fā)布:2024/12/18 20:0:2組卷:13引用:4難度:0.7 -
3.鄭某因病于2021年10月去世,他與妻子阿紅于2018年生育一子小亮。鄭某生前立有《財產處置遺囑》一份,將他名下婚前購買的A市花都區(qū)某房全部的產權份額以及婚后購買的B市豐順區(qū)某房1/2的產權份額均指定由他的父親繼承。鄭某去世后,阿紅母子與鄭某父親就遺產繼承分割產生爭議,鬧上法庭。本案中( ?。?br />①根據鄭某遺囑,花都區(qū)房產可由鄭某父親繼承
②小亮年幼缺乏生活能力,理應繼承鄭某部分房產
③鄭某未與阿紅商議擅自處理共有豐順區(qū)房產,遺囑無效
④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阿紅可獲得3/4豐順區(qū)房產份額發(fā)布:2024/12/17 9:0:1組卷:21引用:5難度: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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