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緣起】
在現實生活中,因家庭繼承而引起的矛盾糾紛時有發(fā)生。
【過程】
曾某彬(男)與曾某泉、曾某軍、曾某三人系父子關系,孫某學(女)與李某軍系母子關系。2006年,李某軍34歲時,曾某彬與孫某學登記結婚。2019年11月4日,曾某彬去世,其單位向孫某學發(fā)放一次性死亡撫恤金163536元。
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與孫某學、李某軍共同在李某軍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曾某彬患有矽肺,孫某學患有(直腸)腺癌,李某軍對曾某彬履行了贍養(yǎng)義務。因此,李某軍主張自己應該享有遺產分配資格。曾某泉三兄弟主張李某軍在曾某彬與孫某學結婚時已經成年,雙方未形成扶養(yǎng)關系,故李某軍不具有上述死亡撫恤金的分配資格。
法院最終裁判認為,李某軍應認定為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享有繼父母死亡撫恤金分配權,同時確定年老患病的遺孀孫某學享有更多分配份額。
《民法典》條文指引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
曾某泉的推理邏輯如下: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應當作為法定繼承人, 李某軍不是具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所以,李某軍不應當作為法定繼承人。 |
(1)對于李某軍是否具有死亡撫恤金的分配資格,曾某泉進行了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如上)。結合材料,運用邏輯與思維知識,判斷其推理結論是否正確,說明理由,并根據法院的判決編寫一個正確的司法三段論。
(2)結合材料,運用法律與生活知識,對法院裁判合理性進行評析。
(3)結合材料,說明法院的裁判結果給我們哪些啟示。